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碳足跡因子比反應爐早到五年
核心主張
碳足跡因子的制度效力早於機組併網約五年,因此決定投資可行性的是認列時點,而不是發電時點。
(範例文章,示範版面用。實際內容從後台填入。)
徐圩的雙堆架構被廣泛報導為技術突破,但把它當成技術事件來讀,會錯過真正具有制度效力的部分。
產品碳足跡的計算依 ISO 14067 進行,其中外購蒸汽的排放係數取決於供應來源。這個差異在報表上是一個數字,在 CBAM 的內含排放申報上則是一整段成本。
制度時點與工程時點的落差
機組併網有明確的工程時程,但碳足跡因子的制度效力不等到那一天才發生。出口商在簽訂長期供應合約時,需要提出未來數年的內含排放預估,而這份預估一旦被下游採信並寫進採購條件,實質上就已經產生約束力。
可複製性的真實條件
徐圩模式能否被複製,關鍵不在其他國家能不能蓋出同樣的機組,而在三個條件是否同時成立。第三個條件最常被忽略,卻是決定經濟性的那一個。
ISO 14067 · 碳足跡因子 · CBAM 內含排放 · 核能供汽 · 系統邊界